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华商储备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华储交易所")交易企业的管理,保障交易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交易企业行为,维护交易秩序,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颁布的《中央储备糖管理办法》和《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相关条款,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华储交易所交易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经华储交易所审核批准,在华储交易所进行国家储备食糖、冻猪肉、冻牛羊肉交易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华储交易所交易企业经华储交易所批准,取得交易企业资格,视其同意并自愿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华储交易所交易企业。
第二章 交易企业资格
第四条 申请成为华储交易所交易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法人的资格;
(二)从事食糖、猪肉、牛羊肉收购、加工、商贸、物流、预包装食品,或具有食糖、猪肉、牛羊肉经营相关业务背景的企业;
(三)同意并遵守华储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办法;
(四)按照《企业申请华储交易所交易资格流程》办理交易资格申请手续。
第五条 申请交易资格手续办理完毕后,华储交易所向交易企业提供交易商代码、密钥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交易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华储交易所;
(一)企业名称变更;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
(三)企业联系方式变更;
(四)交易员变更;
(五)企业发生重大经济诉讼案件;
(六)企业破产、解散;
(七)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处罚。
属于以上(一)至(四)项的,交易企业须及时到华储交易所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 密钥
第七条 为保证交易企业通过互联网进行有关交易、资金划转等业务的安全性,华储交易所为交易企业配置专用密钥。
第八条 同属于一个集团的不同交易企业要分别指派交易员到现场办理交易密钥及软件使用事宜,严禁修改交易密码。交易企业须安排专人妥善保管密钥,因密钥被他人盗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其它后果,由交易企业自行承担。
第四章 交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交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华储交易所的与其交易资格相对应的规章制度,接受华储交易所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交易企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华储交易所组织的国家储备食糖、冻猪肉、冻牛羊肉收储、投放的竞价交易。具体以“华储网”当期交易公告为准。
(二)享有华储交易所为交易企业提供的相关服务;
(三)获得华储交易所提供的交易信息;
(四)对华储交易所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交易企业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华储交易所的与其交易资格相对应的规章制度;
(二)接受华储交易所的管理;
(三)妥善保管密钥,熟记交易商代码和交易密码,并对密钥、交易商代码和交易密码在使用中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四)接受华储交易所对其交易员的培训;
(五)保证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交易企业须按华储交易所要求的软件进行交易,不得使用恶意软件攻击交易服务器。
(七)其他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第五章 交易企业资格退出
第十二条 交易企业有权退出其在华储交易所获得的合法交易资格。如申请退出,须提前30个工作日向华储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华储交易所在收到申请并审查同意后,为其办理退出手续。
交易企业在办理交易资格退出手续时,华储交易所将结清保证金账户。
第十三条 已退出交易资格的企业如重新申请交易资格,需按华储交易所规定程序重新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北京华商储备商品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