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华商储备商品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储交易所)的结算和资金监督管理行为,保护交易企业的长期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范华储交易所结算各项行为。华储交易所、交易企业、指定结算银行、指定交收仓库、指定交收厂库、指定检验机构等参与交易活动的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结算部门
第三条 结算是指华储交易所根据交易企业的交易结果、合同约定和华储交易所相关规定对交易企业交易保证金、手续费、各项费用等进行资金结算和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四条 结算部门包括华储交易所的结算部、及指定的结算银行。
第五条 结算部负责华储交易所商品电子交易的统一结算、结算风险的防范。
第六条 结算部的主要职责:
(一)对交易企业的交易结果进行结算,编制交易企业结算报表;
(二)审核、办理交易企业交付资金往来汇划业务;
(三)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情况,为华储交易所提供各种结算统计报表;
(四)负责与结算银行结算业务的衔接和协调;
第七条 华储交易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和每日结算制度。华储交易所以每日的结算资金(价格)为依据,实行先收后付、收支平衡的结算办法。
第八条 华储交易所对交易企业的资金账户、交易保证金进行结算和管理。
第九条 在华储交易所发生的商品电子交易必须通过结算部进行统一结算。
第十条 华储交易所在银行开设交易企业保证金专用账户,用于代收代付或暂存暂付交易企业于网上交易发生的各项费用。
第十一条 结算银行协助华储交易所办理交易结算业务。华储交易所和结算银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规范相关业务行为。
第十二条 结算银行的权利:
(一)开设华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
(二)吸收华储交易所和交易企业的资金。
第十三条 结算银行的义务:
(一) 根据华储交易所要求对交易企业保证金实施必要的监管措施;
(二) 根据华商储交易所提供的票据优先划转交易企业的资金;
(三) 协助华储交易所核查交易企业资金的来源和去向;
(四) 向华储交易所及时通报交易企业在资金结算方面的不良行为和风险;
(五) 华储交易所出现重大风险时,必须协助华储交易所化解风险;
(六) 保守华储交易所和交易企业的商业秘密;
(七) 接受华储交易所对其电子结算业务的监督。
第十四条 结算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华储交易所和交易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 结算业务
第十五条 华储交易所本着准确、快捷的原则为交易企业办理资金转入和资金转出业务。正常情况下,华储交易所仅在交易时间外办理资金转出业务,特殊情况下,华储交易所办理资金转入和转出业务时间顺延。
第十六条 华储交易所在结算银行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存放交易企业的交易保证金及其他用于交易结算的款项。
第十七条 交易企业资金的划拨在华储交易所相关部门办理,其划拨资金的方式为:
(一)交易企业资金转入:交易企业通过银行将款项划入该交易企业在华储交易所的结算账户内,交易企业资金转入时间以其在华储交易所开立的结算账户显示时间为准;
(二)交易企业资金转出:交易企业通过传真、邮件方式向华储交易所提出资金转出申请,经结算部确认后,即可办理资金转出。
第十八条 交易企业出金必须符合华储交易所规定的标准。交易企业对其按照上述程序划入或划出资金的合法有效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交易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华储交易所可以限制交易企业出金:
(一)涉嫌重大违规,被立案调查的;
(二)因投诉、举报、交易纠纷等被司法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正式立案调查,且正处在调查期间的;
(三)华储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每次交易结束后,华储交易所根据交易结果及华储交易所有关规定对每一交易企业的交易手续费、交易保证金等款项进行结算。结算结果是交易企业核对当日有关交易并为交易企业结算的依据,交易企业可通过竞价交易系统核收结算结果。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供时,华储交易所另行通知提供结算结果的时间。
第二十一条 交易企业应当及时获取华储交易所提供的结算报表,做好核对工作,妥善保存,该数据至少保存五年。对在商品交易中有争议的相关数据,应当在该争议消除后保存五年。
第二十二条 交易企业对结算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华储交易所。遇特殊情况,交易企业可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后 2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华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交易企业没有对结算结果提出异议的,视作交易企业已认可结算结果的正确性。
第二十三条 交易企业竞价成功后,交易系统按华储交易所交易规则自动扣除交易保证金、交易手续费。
第四章 风险与责任
第二十四条 交易企业对其在华储交易所成交的合约负有承担风险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确定交易企业不能履行合约义务时,华储交易所根据上级相关业务部门通知对其采取下列保障措施:
(一)暂停签订新的订货合同;
(二)通过法律程序继续对该交易企业追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制定、修订和解释权归华储交易所。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