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北京华商储备商品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商交易所)储备商品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储备食糖竞卖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储备商品交易风险管理涉及保证金制度、交易企业管理制度、档案文件归档保密制度、信息传递安全化制度及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 储备商品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对保证金收、退的相关工作进行风险管理,要求财务部与风险控制部双重复核操作。
第四条 每次交易前按交易公告要求收取交易保证金,结算部网银收到保证金后,登录交易系统录入收款凭证,风险控制部根据《保证金收款情况表》登录财务系统进行审核并签章。
第五条 在确定收到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质押金释放表之后,释放质押金并转为可用保证金,保证金退款金额须小于或等于可用金额。
第六条 退款时,风险控制部对结算部提供的《退保证金明细表》审核签章,并录入电子表。经交易所领导签字,风险控制部登录交易系统中的财务系统及网银进行复核(网银由财务部及风险控制部双重复核)后退款,财务部留存退款申请单原件,风险控制部留存复印件。
第七条 华商交易所对交易企业实行交易企业管理制度,严格审查交易企业的资质、资格,并做好交易企业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八条 交易企业可委派交易员入市交易。交易员在华商交易所的一切交易活动均被视为该交易企业行为,交易企业应对其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每次交易前,对参加当次交易的交易企业资质、资格进行再次审核。风险控制部以会员部或结算部所提供的《竞价交易企业报名和缴纳保证金情况表》为依据进行抽查,以表中所提供参加交易企业总数的20%为抽查数量,利用“在线随机数生成器”所生成的数据为序号进行抽查并审核。
第十条 华商交易所各部门为风险管理第一道防线;风险控制部门为风险管理第二道防线;华商交易所决策层为风险管理第三道防线。
第十一条 各部门负责人为风险防控第一责任人,履行风险防控职能,执行具体的风险管理制度,建立部门内权责明确、相互制衡的岗位职责和部门内全面、合理的风控制度,并针对业务风险环节制定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华商交易所各业务岗位操作人员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应牢固树立风险意识,以保障华商交易所各项业务的安全、无风险运营。
第十三条 华商交易所业务运营风险控制工作应当贯穿于各项业务的运营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华商交易所各项业务及相关岗位,并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第十四条 风险控制部人员依据本办法展开风险控制防范工作,华商交易所工作人员须积极配合,回答风险控制部人员的相应咨询,适时提供相应资料,对于风险控制部门要求提供的数据和情况,相关部门应如实提供,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无故以任何借口拒绝或搪塞。
第十五条 华商交易所业务运营中存在的主要风险包括:
(一)保证金出入金风险。
(二)因交易的储备商品价格大幅波动而造成交易企业违约风险。
(三)保证金金额及各种费用的计算、统计不准确或部门衔接出现差错而产生的风险。
(四)交易和数据安全风险。因服务器、通讯线路出现故障或因业务数据(包含交易状态等数据)丢失及操作人员操作失误所带来的风险;或受到黑客攻击带来的系统数据丢失等风险。
(五)法律风险。华商交易所对外签订的法律文书,包括与交易企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签订的各项法律文件,以及华商交易所对外公开发布的信息、公告、公示、通知、交易规则和制度等文件中存在不合法、不合规或对华商交易所构成损害的内容。
以上风险包括因交易系统软、硬件因素所引起的系统风险,也包括因业务人员、技术人员操作失误而造成的非系统风险。
第十六条 结算部须安排专门人员监控交易企业的交易保证金动态变化情况,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交易保证金。每次交易前,有关人员须及时生成满足可用保证金的交易企业名单,并及时通知会员部,筛选可参加交易企业。
第十七条 对于华商交易所的业务出金,结算部须安排专人进行制单和业务复核,财务部须安排专人对出金事项及金额对照财务账目进行复核,经交易所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十八条 交易部应设立网络安全检查岗位,建立机房操作日志,定期检查交易系统运行、通讯线路安全,定期检查数据备份系统等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并对有关检查操作进行完整记录备查。
第十九条 交易部要持续采取措施,不断加强系统安全运营体系建设,提高系统安全运行等级和水平。
第二十条 华商交易所建立备份制度,根据数据的重要和恢复难易程度,对有关交易系统、业务和管理系统进行冷备份和热备份。风险控制部对网络的安全运行进行定期检查,并对存在的风险予以揭示。
第二十一条 法律风险的防控措施:华商交易所日常的经营活动,对外投资与业务合作及其他活动等需进行法律风险把关。华商交易所运营活动中,所有合同要有参与各方签字后才能开展业务。
第二十二条 为切实防范风险,华商交易所实行不相容职务与岗位分离方法,合理设置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
第二十三条 在日常业务工作中,华商交易所建立和完善审批制度。为此,交易保证金等业务的出金必须由交易所领导或授权人签字审批方可办理。
第二十四条 华商交易所建立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按照突发事件的紧急处置程序,力争把事件带来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第二十五条 根据每年华商交易所业务的运营情况以及领导的安排,风险控制部可就某项或某几项业务开展专项稽核。
第二十六条 风险控制工作贯穿华商交易所业务运营的整个过程。要通过各种手段不断地检查、督促和发现问题,并对所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同时纠正华商交易所运营活动中的偏差,达到内部控制的效果。
第二十七条 风险控制工作结合业务流程,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业务,进行信息披露和建立报告制度,并提出改进建议,确保华商交易所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十八条 因风险控制工作所需要的各种数据、资料,相关提供部门必须保证其严肃性、真实性和及时性。
第二十九条 风险控制部人员必须忠于职责,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涉及华商交易所的业务和财务等岗位的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不得因人而异、隐瞒情况。违反者按照华商交易所相关的制度处理。
第三十条 风险控制部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华商交易所业务运营中存在的问题,应在有关工作报告中据实反映,并在向华商交易所领导报告后进行追踪,以确定相关部门是否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第三十一条 对风险控制不利造成损失的部门或执行人员,由风险控制部门负责查清事故原因后,上报华商交易所总经理办公会,按照相关的管理制度做出相应处罚。
第三十二条 风险控制部门的工作资料,包括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三条 交易前,交易部按上级部门要求进行的挂单及录入系统操作,由风险控制部进行复核。
第三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要切实防范交易信息的传递安全风险,不得泄露、出卖交易明细内容。同时,对有关部门下达的重要交易指令要妥善保管。
第三十五条 交易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华商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者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发布风险提示函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三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华商交易所可以对指定的交易企业高管人员或者客户谈话提醒风险,或者要求交易企业或者客户报告情况:
(一)交易企业交易异常;
(二)交易企业资金异常;
(三)交易企业涉嫌违规、违约;
(四)华商交易所接到涉及交易企业的投诉;
(五)交易企业涉及执法调查;
(六)华商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华商交易所通过电话提醒的,应当保留电话录音;通过当面谈话的,应当保存谈话记录。
第三十七条 交易企业有违规嫌疑的,华商交易所可以对交易企业发出书面的风险提示函。
第三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华商交易所可以向全体或者部分交易企业发出风险提示函:
(一)交易商品市场价格出现异常;
(二)国内期货价格和国际市场价格出现较大差距;
(三)华商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第三十九条 华商交易所建立档案立卷归档制度。华商交易所各部门对于上级下发文件及在工作中形成的档案、文件等,要及时做好收集、整理工作,并按规定时间造好清册,签字验收,移交华商交易所办公室统一分类管理存档。
第四十条 华商交易所档案供本公司各部门查阅利用,查阅档案资料时需办理查阅登记手续,填写“借阅登记表”。
第四十一条 华商交易所建立档案保密制度,华商交易所档案管理员要增强保密观念,严格遵守国家《档案法》和《保密法》所规定的保密纪律,不得泄露所藏档案的内容,不准出卖、盗窃档案机密。对定有密级的文件、资料,未经密级审批单位批准,一般不准翻印和摘抄。不得擅自扩大文件、资料的阅读范围,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秘密以上文件、资料外出,须经领导批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北京华商储备商品交易所。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