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华商储备商品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储交易所”)交易企业管理,保障交易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规范交易行为,根据《中央储备糖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令2021年第41号)和《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财政部、商务部令2007年第9号)等有关条款、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及华储交易所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华储交易所交易资格的企业。
第二章 交易企业注册申请及交易资格
第三条 华储交易所交易企业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委的要求,经华储交易所审核批准取得国家储备商品竞价交易资格的企业。
第四条 申请成为华储交易所交易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须从事食糖或冻肉(含冻猪肉、冻牛肉、冻羊肉)收购、加工、商贸等相关业务;
3.应具有一定资金实力,遵纪守法,信誉良好,无重大违规违纪违法事项;
4.自愿并遵守华储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办法;
第五条 申请注册的交易企业,通过华储网(www.mrm.com.cn)或(https://hscb.cofcosugar.com:8080/web/site/index.html)进入竞价交易注册页面,严格按照申请企业类型提交下列资料:
1.食糖收(放)储交易企业
需提供本企业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
2.冻猪肉收储交易企业
需提供本企业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生猪定点屠宰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证书(省级或国家级)。
3.冻猪肉放储交易企业
需提供本企业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
4.冻牛羊肉收储交易企业
需提供本企业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县级(含)以上民族宗教部门出具《清真食品许可证》或其他清真资质证明、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证书(省级或国家级)、《牛羊定点屠宰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5.冻牛羊肉放储交易企业
需提供本企业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县级(含)以上民族宗教部门出具《清真食品许可证》或其他清真资质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 交易企业交易资格的确定。在每期中央储备商品竞价交易前,由华储交易所依据华储网当期交易公告及有关部委规定进行审核确定。
第七条 交易企业资格不得转让、出租、出借,不得代理其他客户参与交易。
第三章 交易企业权利
第八条 华储交易所交易企业可享受以下权利:
1.通过华储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参加中央储备糖、冻猪肉、冻牛羊肉等商品竞价交易,具体按有关规定及“华储网”当期公告为准;
2.使用华储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进行竞价交易、资金结算;
3.享有法定工作日华储交易所提供的业务咨询及技术指导;
4.享有华储交易所组织的培训及业务交流活动;
5.对华储交易所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6.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章 交易企业义务
第九条 华储交易所交易企业应尽以下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华储交易所《国家储备商品竞价交易规则》等各项管理规定;
2.保证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发现资料存疑或无效等情况,华储交易所有权退回,交易企业应重新修改提交;
3.牢记并妥善使用申请注册时所用手机号码(包含企业法人和交易代表手机号码),获得交易资格后及时变更初始密码。交易企业对其账户下发生的所有操作行为、交易过程及交易结果负有全部责任;
4.交易企业应对华储交易所竞价交易数据负有保密义务,禁止对外传播或用于商业性质用途;
5.交易企业应规范使用华储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禁止使用违规软件、装置等非正常手段干预竞价交易;
6.交易企业在竞价交易中应合理考虑自身经济实力及生产销售能力,诚信履约;
7.其他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第五章 交易企业注销、终止及变更
第十条 交易企业注销
1.交易企业因业务变更、破产等原因注销华储交易所交易企业,须出具书面注销申请,华储交易所收到企业注销申请书后10个工作日内审查无问题后,为其办理注销手续,同时结清保证金账户;
2.已注销交易企业如需再次申请,应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办理。
第十一条 交易企业禁止使用违规软件、装置等非正常手段干预竞价交易,如有利用非法软件恶意攻击交易系统,危及交易系统安全等行为,华储交易所有权强制注销其交易资格,情节严重者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交易企业如存在违约行为,华储交易所将按照相关部门处理意见对其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交易企业应对交易数据严格保密,不得用于商业性使用传播,如有违反,华储交易所将终止其交易资格。
第十四条 华储交易所对交易企业实行年审制度,交易企业以自然年为周期在交易系统中提交年审资料,通过年审的,交易资格自动延长一年;未通过年审的,暂停其交易资格直至通过年审;交易企业在两个年审年度内均未通过年审的,注销其交易企业资格。
第十五条 交易企业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应及时在交易系统中在线提交变更申请:
1.企业名称及法定代表人变更;
2.企业相关证件过期换领;
3.企业交易员及联系方式变更;
4.企业银行账户信息、开票资料等信息变更;
5.其他所需变更的材料。
因交易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交变更申请,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交易企业自行承担。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交易系统、设备、通讯故障等事件造成交易中断等情况,华储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经请示有关部门后推迟或暂停交易,恢复交易时以故障发生前系统最终记录数据为有效数据。
第十七条 华储交易所不会委托任何企业、机构和个人代为组织或开展储备商品竞价交易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交易企业及其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华储交易所工作人员行贿、赠与财物等行为,华储交易所有权终止交易资格;交易企业及其人员如发现华储交易所工作人员存在索取贿赂、吃拿卡要等行为,可向纪检部门反映。
监督电话:010-58931219,邮箱:HCFJYSJJ@COFCO.COM。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华储交易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16年1月18日印发的《北京华商储备商品交易所交易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北京华商储备商品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8月18日